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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压实责任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0    点击: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全体党员干部:

7月30日以来,我省爆发了新一轮的新冠疫情,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依然很大,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和校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压实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扛稳抓牢疫情防控政治责任

各基层党组织和全校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形势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发扬牺牲精神,进入战时状态,把疫情防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广泛发动师生,凝聚群众力量,做好长期抗疫的思想和心理准备;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省教育厅和学校党委要求,切实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监督、管理,坚决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上下一盘棋。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疫情就是命令”,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坚决做到讲政治、顾大局,敢作为、善作为,不信谣、不传谣,传播正能量,树立好形象,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进一步做好科学防疫,从严从紧从细从实落实防控措施

学校各防疫工作专班要强化科学防疫思想,切实扛牢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留校师生的疫情防控,切实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从严从紧从细从实落实防控措施,坚决把病毒挡在校园之外。要紧紧抓住暑期未开学这一有利窗口期,不断完善防控工作方案,注意把握工作节奏,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心中有数、主动应对;要在强化应急机制、精准摸排信息、严格校园管控等方面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阵地意识,严格落实对重点群体和关键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服从校区所在地统一指挥管理,加强与属地社区、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对接沟通;要统筹谋划工作,全局思考问题,对秋季学生返校、新生入学教育、线上教学工作等提前做好预案,重视对全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打好疫情防控和灾后恢复“双线战”。

三、进一步严格纪律,以有力有效监督确保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各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始终绷紧思想之弦,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要充分发挥监督“探头”作用,协助所在党委(党总支)做好疫情防控监督工作。校纪委将协助学校党委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教职员工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令不行、执行不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按规定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或者出现防控任务不落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失职失察、值班失守等现象的,将依法依规、从重从快问责追责,坚决以铁的纪律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校 纪 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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